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迅猛发展,国内已涌现出一大批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经验和较强专业实力的公司,许多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专业人员也逐步成长起来。所以,发布实施《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监理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监理服务的水平和能力,这样才能使监理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为信息化建设提供保证。
因此,建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是非常可行的。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暂行规定》。
1、信息系统工程系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信息网络系统系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信息资源系统系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储存、处理的资源系统。
信息应用系统系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义:
《暂行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系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是经信息产业部考试、评审、培训合格,并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监理范围和内容
1、以下项目应当实施监理
(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大中型信息系统工程项目;
(2)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3)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
(4)其他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2、监理主要内容
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三) 监理活动主要要求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可由业主单位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等。
3、监理单位应当在实施监理活动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编制监理计划,并经业主单位确认后实施。
4、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活动的情况,按计划、分阶段或者定期向业主单位提交监理报告,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5、业主单位、承建方等被监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或者依据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信息产业部对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实施资质管理。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四)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信息系统工程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取得监理收入。监理单位不得承包信息系统工程,不得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是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信息系统工程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2、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人员不得兼职从事相关的信息系统工程技术和经营工作。
3、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合同独立执行工程监理业务,对承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可提出劝告,并向业主单位报告;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信息系统工程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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